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学校的负担。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教育部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条件。组织直属单位和部属高校开展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备案工作。
第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组织所属单位并指导本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使用者备案。
第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提供者备案,并配合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移动应用的机构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应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制度,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三章 提供者备案
第一条 提供者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向其住所地或注册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向教育部进行备案。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第三条 提供者备案实行“一省备案,全国有效”。提供者在注册地备案后,在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无需重复备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总公司统筹汇总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条 提供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准确填写《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3),包括企业信息、业务系统信息和教育移动应用信息。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验,信息有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反馈提供者。提供者应在收到反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馈视同放弃备案。公共服务体系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为备案信息审核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应在备案信息提交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编号,备案信息将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向社会公布。提供者应在教育移动应用中公示备案信息以便用户查询。
第七条 提供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核验。
第八条 教育部将建立完善与网信、电信、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助机制,共同指导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落实监督责任,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管理,并推动将提供者备案作为教育移动应用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 机构使用者备案
第一条 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二条 使用者应登录公共服务体系,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进行勾选,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4),完成使用者备案。
第三条 根据“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教育行政部门的使用者备案信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第四条 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五条 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本单位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勾选“自研自用”的选项,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自研自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条 通过公共服务体系公布提供者和使用者备案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同时,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投诉举报通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二条 教育部对各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进展。同时,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
第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向教育系统通报,并撤销涉事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涉事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2.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附件1
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主管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单位有效证明 | 注册地(住所地) | ||
法人信息 | 联系人信息 | ||
开发者信息(如主管单位即为开发者,则无需填写)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单位有效证明 | 联系人信息 | ||
业务系统信息(一个系统填一个) | |||
业务系统名称 | |||
IP地址 | 域名 | ||
ICP备案编号 | |||
网络安全等级 | 等级保护备案号 | ||
教育移动应用信息(一个应用填一次) | |||
应用名称 | 版本号 | ||
应用平台* | 安全认证号 | ||
功能类型* | 服务对象* | ||
服务内容* | 获取的权限* | ||
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 □论坛□收费□直播□中小学学科培训 |
注:1.单位性质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2.单位有效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有效证明需同时上传证明原件扫描件。
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证明需上传等级保护备案证书原件扫描件。
4.域名为选填项。
5.每个应用应在公共服务体系中上传各版本的安装包。
6.带*号的,均为选择项,相关选项内设于系统当中。
7.安全认证号为中央网信办的App安全认证号,为选填项。
8.应用平台包括:IOS和安卓。
9.功能类型包括:学习类、管理服务类。
10.服务对象包括:学生(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家长、教师。
11.服务内容将根据服务对象和功能类型进行调整,以系统选项为准。
附件2
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主管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单位有效证明 | 住所地 | ||
法人信息 | 联系人信息 | ||
教育移动应用信息(一个应用填一次) | |||
所用应用 | 使用对象 | ||
使用场景 | |||
使用性质 | □要求使用□推荐使用 | ||
是有集体决策 | □是□否 | 是否签订协议/合同 | □是□否 |
注:1.单位性质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学校。
2.单位有效证明优先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可用统一机构代码。
3.使用对象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学生需填写教育阶段。
4.使用场景视不同用途的应用进行调整,以系统选项为准。
5.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需经集体决策,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与教学和管理行为挂钩。